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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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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特种刑事诬告案件,依
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之规定,应由地方法院管辖(参照
院字第一八五号
、
第二二一号解释
) 。
分类
:
75%
中华民国19年2月司法院院字解释
193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