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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5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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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5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31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3、5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付惩戒之公务员已去职者,其所受之减俸或降级处分,应于其再任官职时所任职务之级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