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5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45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5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3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三条三四六七八九各款之抢劫罪,其人数不问为一人为数人,凡合于各该款特别要件者,即应依各该款处断。至窃盗如因防护脏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当场行强杀人,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应成立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第四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