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7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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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4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三民主义青年团为服从党的领导,从事团结并训练革命青年之团体,担任该团会计上职务,既非服务于各级政府或其所属机关,即不能认为具有会计师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