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50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50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0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0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4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7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各省建筑储藏军粮之国仓,如承包商人借故延宕,不能如期完成,自系在抗战期内对于供给军需有关之事项,不照契约履行,应依中华民国战时军律第十六条第一项前段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