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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1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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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1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1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1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5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8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所定强占及勒征罪,其意思条件衹以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为已足。至勒索强募财物各罪,均须具有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图,方能成立,但犯各该罪之目的,如专系图利国库,显与贪污之意义不合,除成立刑法或其他特别刑法上相当罪名外,不构成该条款之罪。又该条款所谓财物兼指动产及不动产而言,其财产上不法之利益,并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