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53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53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3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3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6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斗纪对于粮食有赌期预货行为,依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应由普通法院适用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予以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