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5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5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及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项询问被告,非经检察官请求,毋庸其莅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