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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5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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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4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5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5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8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1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之侦查程序,以就所侦查案件为起诉或不起诉处分而终结,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五条所谓之终结侦查,自系指该案件曾经检察官为起诉或不起诉之处分者而言,不能仅以其在点名单内记载侦查终结字样,即认为终结侦查,但其所为之起诉或不起诉处分,祇须对外表示,即属有效,该起诉书或不起诉处分书之制作与否,系属程式问题,不影响终结侦查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