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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9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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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9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9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9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5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50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军法审判案件关于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应由受损害之人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八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