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97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59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9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9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1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5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55 条 ( 24.01.01 ) |
湖南省乡镇保丁既系依据该省乡镇公所及保长办公处编制所设置,即属刑法上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其奉令查获鸦片,伙同私分纵放烟犯脱逃,应成立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六款及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之罪,并依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