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62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62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2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2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2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8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私人对于祀神会田之所有权或永佃权,为中央法令之所保护,省政府制定或核准之单行条例及规程,以之移转于乡镇公有或为其他变更,其法律关系之规定既与中央法令抵触,自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