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90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68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9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6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45 页 | |
交通部公路总局所辖各路运输局各省公路运输局及重庆市公共汽车管理处,系经营以汽车为工具之运送业,不得谓非公营商业之行号,此项商业既非关系国防之公营事业,或法令规定之国家专营事业,依商业同业公会法第一二条第一项规定,自应为汽车商业同业公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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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6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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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总局所辖各路运输局各省公路运输局及重庆市公共汽车管理处,系经营以汽车为工具之运送业,不得谓非公营商业之行号,此项商业既非关系国防之公营事业,或法令规定之国家专营事业,依商业同业公会法第一二条第一项规定,自应为汽车商业同业公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