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1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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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1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1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1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6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请求放赎典物事件,如与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适用要件相符,典权人虽为公库,法院亦应依同条项规定办理,此系适用现行法上关于情事变更之规定而为裁判,初非贬损法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