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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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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27 页

相关法条: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3 条 ( 19.02.1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三条第一项所定之登记,法律未公布以前,依同条第二项规定,不适用民法物权编关于登记之规定,于此期间内,凡从前已经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区域,关于已登记及未登记之效力,应仍暂援用从前施行之法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