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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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2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3 条 ( 19.02.10 ) |
查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三条第一项所定之登记,法律未公布以前,依同条第二项规定,不适用民法物权编关于登记之规定,于此期间内,凡从前已经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区域,关于已登记及未登记之效力,应仍暂援用从前施行之法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