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5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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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10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99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25、728 条 ( 19.12.26 ) 票据法 第 15、16 条 ( 18.10.30 ) |
依票据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一百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本票得为无利息见票即付之无记名式,此项本票既不失为票据法上之票据,执票人丧失票据时,自应适用票据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不适用民法关于无记名证券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