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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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0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99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25、728 條 ( 19.12.26 ) 票據法 第 15、16 條 ( 18.10.30 ) |
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本票得為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式,此項本票既不失為票據法上之票據,執票人喪失票據時,自應適用票據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不適用民法關於無記名證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