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6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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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0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1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后备队集集训国民兵为兵役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教育召集之一种,其有意图避免而雇人顶训者,自应成立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之罪,其冒名顶训者,即为该条款之帮助犯,惟该项人犯既非军人亦不能视同军人,依同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并应由该管普通司法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