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7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7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0 页 | |
查判决一经宣告,非有法律上根据,在同一法院不得更为审判,纵卷证散失,仍应送达判词,如上告由上告审认有更审必要者,自可发回更为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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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0 页 | |
查判决一经宣告,非有法律上根据,在同一法院不得更为审判,纵卷证散失,仍应送达判词,如上告由上告审认有更审必要者,自可发回更为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