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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7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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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所犯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之未经裁判案件,其减刑标准应比照减刑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办理,已见院字第二七七七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