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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8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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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36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27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保安团训练员某甲招募新兵,如经高级长官核准,即与私招要件不合,纵明知某乙等数人平素为匪,于未践行自新程序前,徇情募为新兵,旋某乙等数人又复潜逃,以致扰乱地方安甯,尚不能成立陆海空军刑法第二十七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