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86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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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41 页 | |
盐专卖条例上所称之罚锾(已废止之盐专卖暂行条例亦同),系行政罚,军人如有违反之者,仍应依同条例第五十六条(盐专卖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由普通法院以裁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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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41 页 | |
盐专卖条例上所称之罚锾(已废止之盐专卖暂行条例亦同),系行政罚,军人如有违反之者,仍应依同条例第五十六条(盐专卖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由普通法院以裁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