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86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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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41 頁 | |
鹽專賣條例上所稱之罰鍰(已廢止之鹽專賣暫行條例亦同),係行政罰,軍人如有違反之者,仍應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鹽專賣暫行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由普通法院以裁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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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41 頁 | |
鹽專賣條例上所稱之罰鍰(已廢止之鹽專賣暫行條例亦同),係行政罰,軍人如有違反之者,仍應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鹽專賣暫行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由普通法院以裁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