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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0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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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0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0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0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5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捏造缓征缓召原因布图避免兵役者,即应依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十三条捏造缓役原因之规定处断。

  (二)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十一条第一第四两款之犯罪主体,以应服兵役之壮丁为限。

  (三)受政府机关或部队雇用派用载运公物之人,即与惩治贪污条例第一条所称受公务机关委托承办者相当,如中途窃取盗卖该公物,应依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