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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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59 页 | |
(一)捏造缓征缓召原因布图避免兵役者,即应依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十三条捏造缓役原因之规定处断。
(二)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十一条第一第四两款之犯罪主体,以应服兵役之壮丁为限。
(三)受政府机关或部队雇用派用载运公物之人,即与惩治贪污条例第一条所称受公务机关委托承办者相当,如中途窃取盗卖该公物,应依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