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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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59 頁 | |
(一)捏造緩徵緩召原因布圖避免兵役者,即應依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三條捏造緩役原因之規定處斷。
(二)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第四兩款之犯罪主體,以應服兵役之壯丁為限。
(三)受政府機關或部隊僱用派用載運公物之人,即與懲治貪污條例第一條所稱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者相當,如中途竊取盜賣該公物,應依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