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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2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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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2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2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2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处无期徒刑之军事人犯,于依减刑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后,如因该人犯合于调服役之情形办理调役时,自应溯及其最初受刑之日而计算执行刑期,不因该办法同条第二项之规定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