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25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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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2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2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72 頁 | |
原處無期徒刑之軍事人犯,於依減刑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後,如因該人犯合於調服役之情形辦理調役時,自應溯及其最初受刑之日而計算執行刑期,不因該辦法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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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2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2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72 頁 | |
原處無期徒刑之軍事人犯,於依減刑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後,如因該人犯合於調服役之情形辦理調役時,自應溯及其最初受刑之日而計算執行刑期,不因該辦法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