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86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86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6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6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4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0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第二条,系将各级军法官与其他职掌军法裁判之人员并列,各级军法官以外之人员诚须职掌军法裁判者,乃为军法人员,若各级军法官,则不问其是否职掌军法裁判,均为军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