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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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1 页 | |
工商同业公会系以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之弊害为宗旨,工商同业公会法第二条定有明文,在同一区域内经营各种正当之工业或商业者,同法第一条定明,均得依本法设立同业公会,则在同一区域内经营爆业商号与爆业作坊,虽同为爆业而一系专营贩卖,一系专营制造,性质不同,依该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趣旨,更证以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得各自设立同业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