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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9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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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9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匪徒愿自行缴械听编入伍,或前已听编入伍旋即自行退伍,归为良民,或前已听编入伍,嗣被遗散现为良民,细绎国军剿匪暂行条例第十条之立法精神,应一律准其自新,免予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