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3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9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9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9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5 页 | |
匪徒愿自行缴械听编入伍,或前已听编入伍旋即自行退伍,归为良民,或前已听编入伍,嗣被遗散现为良民,细绎国军剿匪暂行条例第十条之立法精神,应一律准其自新,免予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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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5 页 | |
匪徒愿自行缴械听编入伍,或前已听编入伍旋即自行退伍,归为良民,或前已听编入伍,嗣被遗散现为良民,细绎国军剿匪暂行条例第十条之立法精神,应一律准其自新,免予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