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01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0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0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0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51 页 | |
推事仅由所隶属之法院院长临时指派办理检察官事务,则其在第一审所执行之职务,自属违法,甲之部分既经提起上诉,则第二审法院应将原判决撤销更为判决,乙之部分判决已经确定,应以非常上诉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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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51 页 | |
推事仅由所隶属之法院院长临时指派办理检察官事务,则其在第一审所执行之职务,自属违法,甲之部分既经提起上诉,则第二审法院应将原判决撤销更为判决,乙之部分判决已经确定,应以非常上诉程序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