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08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0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0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0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7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57 页 | |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之犯罪既未规定以自身素系盗匪为前提要件,凡合于同条例第一条所列各款之一者,皆应适用同条例处断,甲村人聚众千数,执持枪械,将乙村良善人家罄行抢劫,并放火烧毁房屋数十栋及伤害二人以上,自与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情形相当,但应注意有无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