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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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7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7 頁 | |
懲治盜匪暫行條例之犯罪既未規定以自身素係盜匪為前提要件,凡合於同條例第一條所列各款之一者,皆應適用同條例處斷,甲村人聚眾千數,執持槍械,將乙村良善人家罄行搶劫,並放火燒燬房屋數十棟及傷害二人以上,自與同條例第一條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情形相當,但應注意有無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