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1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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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0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1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5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共产党徒如于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所规定之反革命行为外,利用共党势力掳人勒赎,系属于二人以上不同级法院管辖之牵连案件,依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得由高等法院并案受理,检察官自得并案起诉于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