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10號解釋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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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7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8 頁 | |
共產黨徒如於暫行反革命治罪法所規定之反革命行為外,利用共黨勢力擄人勒贖,係屬於二人以上不同級法院管轄之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由高等法院併案受理,檢察官自得併案起訴於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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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7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8 頁 | |
共產黨徒如於暫行反革命治罪法所規定之反革命行為外,利用共黨勢力擄人勒贖,係屬於二人以上不同級法院管轄之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由高等法院併案受理,檢察官自得併案起訴於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