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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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2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2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2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乘人惊惶之际,诈称土匪前来相距不远,迨人惊走之后,乘机取去财物,既未施行暴胁,应成立窃盗罪,惟科刑时,应注意刑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