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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2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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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2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2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2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就县法院初级管辖不起诉之案件,声请再议,应由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