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5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2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2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9 页 | |
就县法院初级管辖不起诉之案件,声请再议,应由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受理。
←司法院院字第32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2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2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9 页 | |
就县法院初级管辖不起诉之案件,声请再议,应由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