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3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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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9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79 页 | |
查监督寺庙条例所重者在寺庙之财产法物,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所保护者,系宗教上之信仰,用意各有不同,故寺庙如为人所礼拜并许礼拜,虽无僧道住持,亦不失为刑法上之坛庙寺观,不许礼拜(以依法禁止者为限)或无人礼拜,虽有僧道住持,亦非刑法上之坛庙寺观。至捣毁行为,如系对于人所礼拜并许礼拜之寺庙,意图侮辱而为之,固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项之罪,并应注意其方法结果已否成立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二条之罪,依第七十四条处断。若寺庙无人礼拜或不许礼拜或无侮辱之意思,则应注意其是否成立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二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