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8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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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4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8 页 | |
禁烟法因特有器具而成罪者,以专供吸食鸦片之器具为限。至于藏有制迼金丹袋之机器者,除已制造金丹袋并已实施或帮助、贩卖、持有或运输金丹 (鸦片代用品) ,应各就具犯行论罪外,仅止藏有机器,则无罪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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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88 页 | |
禁烟法因特有器具而成罪者,以专供吸食鸦片之器具为限。至于藏有制迼金丹袋之机器者,除已制造金丹袋并已实施或帮助、贩卖、持有或运输金丹 (鸦片代用品) ,应各就具犯行论罪外,仅止藏有机器,则无罪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