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36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6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6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1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0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据来呈所述如果假扣押之物价格有减少之虞,于将来执行恐生影响者,得因声请将其物拍卖,由假扣押之法庭提存卖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