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36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6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0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土豪劣绅条例所称土豪劣绅,即指第二条所列各款之犯罪者而言,其第十一款后段敛财肥己之罪,虽不必盘踞公共机关,但亦必假借其名义者方能成立,与刑法上诈欺罪显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