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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9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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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9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9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9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4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孀妇招夫入赘,即非守志之妇,虽因抚子招夫,仍不得于子亡后承受前夫之分或为前夫及前夫之子择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