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9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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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29 页 | |
(第一)驳斥回复原状声请之判决即属终局判决,当事人当然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第二)关于一造辩论判决上诉期限之计算,依民诉条例第五百零一条规定,所云应扣除因声请回复原状所费之时期,自系指声请至判决确定时而言,故此项上诉期限,只能就其声请前及确定后所经过之期间合并计算,核定上诉是否逾限,不得以声请后继续进行之期间算入在内。
(第三)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二项所云,前项请求应于本细则施行后六个月内为之,此项规定系行使权利之期间 (即除斥期间) ,与时效性质迥异,自不适用民法总则时效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