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9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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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9 頁 | |
(第一)駁斥回復原狀聲請之判決即屬終局判決,當事人當然可以獨立提起上訴。
(第二)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上訴期限之計算,依民訴條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所云應扣除因聲請回復原狀所費之時期,自係指聲請至判決確定時而言,故此項上訴期限,只能就其聲請前及確定後所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核定上訴是否逾限,不得以聲請後繼續進行之期間算入在內。
(第三)已嫁女子追溯繼承財產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所云,前項請求應於本細則施行後六個月內為之,此項規定係行使權利之期間 (即除斥期間) ,與時效性質迥異,自不適用民法總則時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