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7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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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39 页 | |
查反省院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反省期内有新罪证,应送该管法院审判,或认为不能感化应执行其刑,系分两事,如受反省人果有新罪证发觉,自应送交该管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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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39 页 | |
查反省院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反省期内有新罪证,应送该管法院审判,或认为不能感化应执行其刑,系分两事,如受反省人果有新罪证发觉,自应送交该管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