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4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3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反省院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反省期内有新罪证,应送该管法院审判,或认为不能感化应执行其刑,系分两事,如受反省人果有新罪证发觉,自应送交该管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