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1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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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1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1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1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4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成年人一经结婚即有行为能力,不生脱离享有亲权人等之问题,其有和诱此种未成年之男女者,不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罪,但如别有犯罪行为时,例如通奸或引诱奸淫等情事,即成立别罪,应依相当之条文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