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4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钱商按日计息,时有高低,如按其债务存续之期间平均计算,未超过周年百分二十之限制者,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