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43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43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3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3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64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錢商按日計息,時有高低,如按其債務存續之期間平均計算,未超過週年百分二十之限制者,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