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44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4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4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呈第一点,业经另案解释,其关于第二点,查假扣押、假处分系保全程序,祇须合于假扣押、假处分之条件,即可依法声请,与当事人间争执之法律关系别为一事,毋须先经调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