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惩治绑匪条例,关于绑匪各规定,依其第一条显系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之特别法,则凡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各规定,为惩治绑匪条例所未及者,于绑匪案件,自应仍依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及同条例上犯罪所应适用之法令办理。